(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杨XX与孟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孟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一初字第00499号原告:杨XX,女。被告:孟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孟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已与被告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的原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已与被告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运佳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