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代理审判员 王丰垒人民陪审员 张静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召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