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翁艳蕾与厦门玖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虎伯寮生物集团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艳蕾,厦门玖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虎伯寮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翁艳蕾。被告:厦门玖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渊。被告:福建虎伯寮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翁艳蕾为与被告厦门玖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建虎伯寮生物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5月19日,原告翁艳蕾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艳蕾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艳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艳蕾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