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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宋丹与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邓光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丹,邓光翔,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00号原告宋丹,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邓光翔,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大石坝涂山路596。本院在审理宋丹诉邓光翔、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丹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丹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鞠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