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5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光耀与邬华四、郭金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耀,邬华四,郭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安陆民执字第00581-3号申请执行人周光耀。被执行人邬华四。被执行人郭金英。本院在执行周光耀与邬华四、郭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邬华四、郭金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光耀3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光耀与被执行人邬华四、郭金英于2015年5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邬华四建、郭金英于2015年10月1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光耀借款200000元,剩余欠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周光耀与被执行人邬华四、郭金英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件执行和解结案。二、被执行人邬华四、郭金英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周光耀可申请本院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知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