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路玲与柯又豪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玲,柯又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5221号原告路玲,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黄阳村*组**号。被告柯又豪,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正街97号新华小区**幢*单元6-3。原告路玲诉被告柯又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柯又豪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玲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取名柯竺含。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柯竺含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柯又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3年3月18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申请证人钟昌婷出庭作证,证人钟昌婷陈述,其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均无经济往来。2014年3月晚上11点钟,其接到朋友电话说原、被告打闹起来了,就赶过去劝架,赶到事发地点洋河新区蓬莱茶楼,发现原告在一旁哭,被告在大吵大闹,原告身上有伤痕,但是没有看收到被告动手打原告。听到被告对原告说“你就给你妈打电话,我把你打了又怎么样”等话,后来就各自散了。原告陈述,其与被告均系初婚,在婚内生有一女取名为柯竺含,双方没有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称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打骂原告,并有婚内出轨行为,但是原告未提交证据对其陈述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并经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柯又豪既不提交答辩状又不到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未到庭参加庭审,无法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的现状进行审查和评判。而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路玲与被告柯又豪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路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