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6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金×1与金×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1,金×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6989号原告金×1,女,2010年5月1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刘××(系原告之母),1972年8月19日出生。被告金×2,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金×1诉被告金×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金×1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1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金×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鑫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