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依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恒仁,夏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恒仁,夏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吕蛟龙,职务经理。被告薛恒仁,现住依兰县。被告夏凤芝,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恒仁、夏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