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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依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恒仁,夏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恒仁,夏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依民初字第372号原告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朝阳村。法定代表人吕蛟龙,职务经理。被告薛恒仁,现住依兰县。被告夏凤芝,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恒仁、夏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县嘉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