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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仔艳与被执行人朱新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仔艳,朱新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文仔艳.被执行人朱新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良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新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新余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新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新余在中国农业银行莲花支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新余在中国农业银行莲花支行内的工资款。(只进不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吴梅生审判员 周     建     恩审判员 颜银宝二O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