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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韩彩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韩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32号。负责人吴广乐,行长。被执行人韩彩云,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彩云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彩云有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彩云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物损毁、租赁、买卖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有碍执行的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广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