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与韩彩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韩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32号。负责人吴广乐,行长。被执行人韩彩云,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彩云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韩彩云有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韩彩云名下的鲁P×××××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物损毁、租赁、买卖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有碍执行的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利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广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