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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新红、张建兵与施鑫、王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红,张建兵,施鑫,王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山民初字第00393号原告周新红。原告张建兵。委托代理人周新红(系原告之妻)。被告施鑫。被告王瑶。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潼路133号12楼。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新红、张建兵与被告施鑫、王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新红、张建兵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新红、张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郁 华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