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佳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仲荣江、蔡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佳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仲荣江,蔡亮,蔡昌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00499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佳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下简称佳源农资社),住所地泰州市京泰路街道东方小区。法定代表人贾德银,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亚林、王春树,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仲荣江。被执行人蔡亮。被执行人蔡昌南。申请执行人佳源农资社与被执行人仲荣江、蔡亮、蔡昌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仲荣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佳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2元、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5月21日起算,按月利率19.89‰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蔡亮、蔡昌南对被告仲荣江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诸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佳源农资社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1、2015年3月9日,本院通过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仲荣江、蔡亮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蔡昌南名下一套坐落于本市海陵区鹏欣尚城60-甲-202室的房屋,面积为95.41平方米。2、2015年3月13日至16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仲荣江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蔡亮、蔡昌南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3、2015年3月18日,本院通过泰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仲荣江名下无机动车,被执行人蔡亮、蔡昌南名下各有一辆机动车。4、2015年5月15日,走访被执行人仲荣江住所地苏陈镇张家院社区进行调查,并向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仲荣江下落不明,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2015年5月1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仲荣江纳入失信名单。上述银行存款查询反馈信息,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其与被执行人蔡亮、蔡昌南已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蔡亮、蔡昌南的执行申请。2015年3月23日,本院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撤回的风险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仍表示自愿撤回,并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回对执行人蔡亮、蔡昌南的执行申请书,同时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仲荣江。其余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5月18日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仲荣江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仲荣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撤回执行申请书、承诺书、视频资料、执行日志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佳源农资社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蔡亮、蔡昌南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对被执行人蔡亮、蔡昌南的执行应予实体终结。二、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仲荣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仲荣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仲荣江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对被执行人仲荣江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海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仲荣江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仲荣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虹执行员 王亚兵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宫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