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执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焦枫与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款及加班工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枫,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七执字第132-1号申请执行人焦枫被执行人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培平,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焦枫与被执行人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款及加班工资一案,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裁字(2014)9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焦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87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百五十七条(1)项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采取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兰州兰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恩家执行员 牟锦辉执行员 桑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