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姜风海与陈连花、朱喜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89号原告:姜风海,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刘维彦,临江仲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连花,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江市。被告:朱喜武,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临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风海与被告陈连花、朱喜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风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姜风海负担。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天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