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吴奔峰、谢銮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吴奔峰,谢銮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林波,行长。被执行人:吴奔峰,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618。被执行人:谢銮静,女,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公民身份号码:×××976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奔峰名下的座落于吉大情侣南路50号1单元1601房(权证号码:01××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黄良第1页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