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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字第0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亚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西,赵维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字第0236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西。被执行人赵维东。王亚西与赵维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淮渔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维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亚西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已经给付的6000元利息应当予以折抵)。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元,由被执行人赵维东负担。因被执行人赵维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泗阳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应付给被执行人赵维东工程款予以扣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维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维东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亚西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维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亚西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赵维东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泗阳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应付给被执行人赵维东工程款予以扣留;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维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维东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亚西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赵维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渔民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维东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海兰审判员  姚立勇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