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孔晓波与被告张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晓波,张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945号原告孔晓波,住承德市。被告张立力,住承德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孔晓波与被告张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晓波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2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程志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