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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刚与肖建军、曾凡国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120-2号申请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肖建军。被执行人:曾凡国。申请执行人吴刚与被执行人肖建军、曾凡国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2)鄂公安民初字第02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建军、曾凡国在银行的存款共计人民币658112元或者查封、扣押二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