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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亚杰与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亚杰,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亚杰,女,汉族,1953年10月17日出生,退休工人,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红山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法定代表人:房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春龙,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亚杰因与被申请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亚杰申请再审称:海翼公司收取营业税严重违法,其行为具有欺诈性,刘亚杰不交纳营业税就不给钥匙,刘亚杰是在无奈的情况下交的款,双方不具有合意。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海翼公司的行为违反相关税收法律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纳税主���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刘亚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交纳营业税时受到胁迫和欺诈,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已就营业税交纳形成合意并无不当。现双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刘亚杰要求海翼公司返还该款缺乏法律依据。综上,刘亚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亚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