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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商)保字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与王建新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商)保字76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27号11号楼1、2层。负责人张辉,支行行长。被申请人王建新,女,1978年4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任淑琴,女,1953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建新、任淑琴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建新、任淑琴名下价值4966593.69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运村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建新、任淑琴名下价值四百九十六万六千五百九十三元六角九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鲍新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