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1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建光与陈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光,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10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光。被执行人:陈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乐商初字第2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80000,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光与被执行人陈晓达成和解协议,由本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晓所持有的在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0.0639%,出资金额为704875元的股东权益。执行费7100元由被执行人陈晓承担,在拍卖款中扣划。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10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蔡一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