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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零光才与赵登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零光才,赵登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零光才,居民。被执行人赵登洋,居民。零光才与赵登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赵登洋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1日赵登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登洋多年前已下落不明,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零才光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法院依照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代理审判员  农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雷 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