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光强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光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86号罪犯陈光强,男,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重庆市北碚区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9日作出(2004)成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光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事赔偿32000元(未赔偿)。被告人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作出(2004)川刑终字第5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七年;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德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德刑执字第979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德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陈光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光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光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