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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翠诉被告王菲、张严心、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翠,王菲,张严心,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赵翠,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高玉平,男,汉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卢彦博,男,汉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菲,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曲晓宇,女,汉族,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法务职员,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理参加诉讼,庭审,质证。委托代理人丁晓鑫,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理参加诉讼,庭审,质证。被告张严心,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经营者王菲,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曲晓宇,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理参加诉讼,庭审,质证。委托代理人丁晓鑫,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理参加诉讼,庭审,质证。本院在原告赵翠与被告王菲、张严心、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翠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菲、张严心、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翠撤回对被告王菲、张严心、通化市东昌区百汇城购物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翠负担。审判长  孙业胜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