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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在银与杨林、程娅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在银,杨林,程娅,何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刘在银,农民。被执行人杨林,农民。被执行人程娅,农民,系被执行人杨林之妻。被执行人何耀武,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在银与被执行人杨林、程娅、何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在银依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衡中法民三终字第166号事民事判决书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林、程娅借款本金117.87万元及其利息,被执行人何耀武对借款本金117.87万元中的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15214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耀武与王会洁(身份证号码:××)系夫妻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何耀武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74万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何耀武就被执行人杨林、程娅对申请执行人刘在银借款本金117.87万元中的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耀武与王会洁系夫妻关系,应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上述99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应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何耀武之妻王会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强制何耀武履行了4.74万元,被执行人何耀武及其妻王会洁还应当承担94.26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杨林、程娅履行了本案的全部义务,才能消除对何耀武、王会洁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执行人何耀武之妻王会洁(身份证号码:××)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林、程娅、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耀武、王会洁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4.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建平执行员  黎 玲执行员  林毅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岳鹏校对责任人:唐建平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