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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代素根、孙亚立与温士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011号原告:代素根。原告:孙亚立。被告:温士全,1980年9月30人出生。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代素根、孙亚立与被告温士全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代素根、孙亚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温士全的山东N-×××××号拖拉机变形运输车一辆,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山东N-×××××号拖拉机变形运输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淑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