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林奋悦放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奋悦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10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奋悦,男,9174年8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林美君,汕头市法律援助处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奋悦犯放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汕中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奋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10月初,被告人林奋悦提供一个利用足球进行赌博的网站给被害人林真武,并介绍被害人林真武向后庄吴某乙(又名吴某甲,另案处理)投注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林奋悦则是被害人林真武在该网络赌博中的担保人。至2013年10月14日,被害人林真武在该赌博网站输了钱无法偿还,吴某乙便向被告人林奋悦追讨该笔赌债,被告人林奋悦则多次向被害人林真武追讨,但被害人林真武一直无钱偿还。2013年10月19日上午,被告人林奋悦购买了约16公斤汽油,并分装在一矿泉水瓶及一塑料桶内。随后,被告人林奋悦将上述汽油放在摩托车脚踏板上后驾驶摩托车到被害人林真武位于潮阳区关埠镇巷内村善堂后边的家中向其追讨赌债。在商谈期间,因被害人林真武无法还钱,双方发生争执并推搡,被告人林奋悦威胁被害人林某甲武如果不还钱,就烧掉林真武的家,被害人林真武仍无动于衷,被告人林奋悦遂先后将矿泉水瓶、塑料桶的汽油淋出来,然后点火燃烧起来,最终导致被害人林真武烧死、家中财物烧毁的严重后果。后被告人林奋悦逃离现场。当晚,被告人林奋悦拨打110投案。经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真武符合生前烧死;被告人林奋悦损伤属轻伤。经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烧毁物品能够确定的标的市场参考价合计为21870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林奋悦为追讨赌债,在他人住宅内淋洒汽油并纵火焚烧,导致一人死亡及他人财物烧毁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林奋悦犯罪后自动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点火这一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林奋悦为追讨赌债,明知被害人林真武住宅位于居民住宅中间,纵火后会危及周围邻居,且林真武家中有多人,仍在林真武住宅内淋洒汽油并纵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他人财物烧毁的严重后果,属罪行极其严重,鉴于本案系民间矛盾而引发,且被告人林奋悦有自动投案的情节,依法可给予被告人林奋悦改造机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林奋悦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人林奋悦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着火是香烟或者乱扔烟头引起,证人林某乙的证言不属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林奋悦实施点火行为。2.林奋悦当日携带汽油至被害人处,主观上出于威吓被害人还款而不是放火,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的严重后果仍放任结果发生,是间接故意。3.林奋悦有投案自首,案发后曾返回楼下想把林真武救出来,但没有见到人,其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三个孩子都未成年,母亲年迈无劳动能力,一审判决对其量刑偏重。综上,恳请二审法院重新审查案件真相,对林奋悦减轻判决。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初,上诉人林奋悦多次向被害人林真武追讨赌债未果。同年10月19日上午,林奋悦购买了约16公斤汽油,分装在一个矿泉水瓶和一个塑料桶内并带到广东省潮州市潮阳区关埠镇巷内村善堂后边林真武家中,向林真武追讨赌债。期间,因林真武无钱还债,双方发生争执和推搡。林奋悦威胁林真武如果不还钱,就烧掉林真武的家。后见林真武仍无动于衷,林奋悦遂先后将矿泉水瓶及塑料桶内的汽油淋出点燃后逃离现场,并最终导致林真武被烧死、家中部分财物被烧毁。当晚,林奋悦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真武符合生前烧死。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汕头市潮阳区关埠镇巷内村林真武家,为一间三层楼铺面。中心现场位于林真武三层楼房铺面的一层。现场房间已被熏黑,地面积水。厨房处有一具男尸,呈弯曲侧卧状,头朝南,脚朝北。在电视柜西北角处有衣服,衣服南侧有一个底部呈长方形面积为23cm×32cm的塑料桶残留物(内有液体)、一个底部呈圆形直径24cm的塑料桶残留物和另一个塑料桶残留物。在电视柜前方20厘米处有脚踏布,在脚踏布下面地面、电视柜20cm-30cm地面有一条170cm×30cm长的燃烧痕迹。二、三楼均被熏黑。现场提取了衣服一件、脚踏布一件、塑料桶残留物三件。2.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潮阳区大队出具的关于林真武住宅“10.19”火灾调查报告证实:2013年10月19日,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调派3台消防车、15名消防队员赶赴现场扑救。火灾于当天12时35分被彻底扑灭。火灾发生时,该住宅内共有4人被困,其中3人从二楼逃生,1人死亡。汕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潮阳区大队根据调查走访及勘验,首层电气专项勘验未发现有电气线路短路痕迹,摆放物品电视机、电视柜、木质沙发(玄关东侧单人沙发)有明显过火痕迹,厨房内抽油烟机塑料排烟管道受热变形,其余物品未过火。2013年10月24日出具的初步结论为,汕头市潮阳区“10.19”关埠镇巷内村林真武住宅火灾事故原因涉嫌放火。3.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潮阳公(司)鉴(法尸)字(2013)101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汕头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研究所出具的法医毒化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死者林真武上身衣物已基本烧毁,下身着黑色长裤,已大部分被烧毁;尸体四肢屈曲,皮肤表皮较硬,已呈皮革样化,口腔及鼻腔内可见烟灰附着,颈部无缢勒扼压痕,胸、腹、背部无明显机械性损伤痕迹,颜面部皮肤呈水疱状,全身呈褐色焦痂,局部碳化,双手及双足皮肤呈手套状脱落,纵向切开气管,气管粘膜表面可见烟灰、炭沫沉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经分析,死者林真武尸检颈部无勒扼痕迹,无明显常见毒物中毒征象,其体表大面积烧伤变焦,口鼻腔及气管黏膜表面可见烟灰、炭沫沉积,气管黏膜充血水肿,其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达16%。结合现场及调查材料综合分析,其死亡原因符合生前烧死。鉴定意见为,死者林真武符合生前烧死。4.汕头市潮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潮阳公(司)鉴(活)字(2013)1059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林奋悦烧伤门诊记录、出院记录证实:经检验,林奋悦全面部皮肤红肿伴表皮剥脱,颈后见10cm×4cm皮肤皱褶伴部分表皮剥脱,左右肩胛冈各见20cm×13cm红肿,其中局部见水疱形成,左右前臂各见25cm×7cm红肿伴表皮剥脱。经分析,林奋悦所受损伤符合烧伤作用所致,损伤致其面部及肢体Ⅱ度烧伤面积达其体表总面积5%以上。鉴定意见为,林奋悦的损伤程度属轻伤。5.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汕公(司)鉴(化)字(2013)10090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现场一楼电视柜旁衣服1件、脚踏布1块,电视机旁被烧焦塑料桶内残留液体1瓶,林奋悦身上外套1件均检出汽油成分;林奋悦身上短袖衬衣1件、裤子1件均未检出常见助燃剂及其残留成分。6.汕头市潮阳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咨询被烧毁物品价格的回复函证实:涉案被烧毁物品能够确定的标的市场参考价合计人民币21870元。7.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受理报警登记表、破案报告证实:2013年10月19日12时许,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关埠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位于潮阳关埠巷内村嘉北渡口附近一房屋着火,有人被困。接报后,关埠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经工作将火扑灭,救出3名被困人员,该房屋厝主林真武被烧当场死亡。经现场开展工作,怀疑系人为纵火,林真武的同村人林奋悦有重大作案嫌疑。8.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10月19日晚约7时,林奋悦主动拔打110向公安机关投案。9.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林奋悦摩托车1辆、诺基亚手机1部。1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吴某乙在2013年10月8日转账5万元到林奋悦的银行账户。11.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具的证实材料证实:林奋悦提供的赌球网站及相关账户密码,经办案机关组织相关技术力量,登陆该网站,调取账户的赌球资料,但该网址已不存在,无法调取相关的赌球资料,涉案人员吴某乙去向不明,无法对该员进行查证。1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林奋悦、被害人林真武的基本身份情况。13.证人罗某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上午11时,我看到同村人林奋悦站在我家隔壁我丈夫停车的车库门前旁边,他隔着一段距离停着一辆黑色女庄摩托车。这辆摩托车的脚踏板上放有两个塑料瓶,一大一小。那个大的是方型塑料瓶,长宽约25公分,高约50公分,里面装有些黄色的液体;那个小的我只看见瓶盖,具体多大没看到。我招呼林奋悦进来坐,我丈夫林真武下楼时就拿了一根香烟给他,他们就点了香烟在那里吸,我随后就上楼了。我刚上楼就听到他们二人大声吵架,我听见林奋悦向我丈夫催债,我丈夫说没钱还不了,林奋悦就说要一起死。过了一会儿,我听见我家开关门的撞击声,我在楼上叫我儿子及女儿上三楼来。后听见林真武“啊”的一声,我立即闻到了很大的汽油味,随后还有黑色的浓烟上二楼来。我立即走到三楼呼救,此时有邻居听到我呼救,陆续来帮我们逃生。我逃出来后我女儿、儿子陆续被人救了出来。后来我听说我丈夫被烧死在厨房里。林真武与林奋悦吵架是因为林真武向林奋悦投注足球,欠林奋悦的赌资。他们在争吵时我并没有看清是谁点火。我不知道林奋悦有没有去到我家二楼。经辨认,罗某指认照片中的2号人员(上诉人林奋悦)就是林奋悦。14.证人林某乙(林真武之女)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中午饭前我在我家门口写字,我爸爸在二楼睡觉,我妈妈在门口扫地。我爸爸的朋友(帮我家修电脑的叔叔,我不知道名字)到我家来,我爸爸就和那个修电脑的叔叔抽烟说话,我听不懂他们在说什么。我妈妈叫我去二楼,我就跑到楼梯口去偷看我爸爸在做什么。我看到我爸和那个修电脑的叔叔二人说着说着就吵起来了,还动手打了起来,那个叔叔就拿我家的东西(具体什么看不清)打我爸爸,具体打到我爸爸哪里我不清楚。我爸爸被打倒在地之后,那个叔叔就从自己开来的摩托车上拿来了一大桶油,倒在我爸爸的身上。那个叔叔拿出打火机朝我爸身上点火,火一下子就烧了起来,火越来越大。那个叔叔就靠在我家门上。我就跑到二楼的厕所躲了起来。我看到那个叔叔用摩托车载了一桶大的油还有一个小瓶的油到我家,那个桶和那个瓶都是白色的,放在摩托车上。他先拿了那个大桶的放在我家进门屏风后面,然后又拿了小瓶的到我家里面去。经辨认,证人林某乙指认第5号人员(上诉人林奋悦)就是帮她家修电脑的叔叔,也就是2013年10月19日中午在她家放火的人。15.证人林某丙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中午,我一直在家里二楼西面的房间中玩电脑,听到我家楼下家门有开关门的响声,接着我就听见我爸在楼下与人在大声吵架,具体的吵架内容我没去听。过了一会儿,我要去楼下拿东西吃,结果在楼梯中间看到我家楼下客厅着火了,我不敢下去,我就重新走去玩电脑。楼下有火烧到“啪啪”的声音,我刚坐下来,就有以前在我们家修过电脑的叔叔来到我房间,我认识他但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他走到我房间窗边朝楼下看了一下就走了,没有帮我逃离现场。当时他脸黑黑的,没有抽烟。我听见我爸在楼下“啊”的一声,听见我妈在三楼喊救命,后来就有我家邻居到我家二楼阳台的窗口将我接出去。经辨认,证人林某丙指认照片中的2号人员(上诉人林奋悦)就是2013年10月19日中午到他家的人。16.证人林某戊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11时多,我在林真武家门口遇到林奋悦,我和他打招呼,他拿了一支“双喜”牌香烟给我,他自己也抽了一支,是用他自己的打火机点燃的香烟,然后就把空烟盒扔掉。然后我就回家吃饭。吃完饭大概中午12时,我听见外面有人说着火了,我就跑到外面看了一下什么情况,我发现林真武家着火,我就立即向110报警。17.证人林某己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林真武家一楼着火,并有很大的浓烟冒出。我马上从家中拿一支铁锤到林真武家救人。当时林真武的老婆在三楼阳台喊救命。我爬上屋顶到林真武家三楼打开不锈钢防盗网,将林真武老婆救出来,其他群众就将林真武的两个小孩救出。18.证人林某庚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林真武家一楼着火,并有很大的浓烟。我马上从家中抬了一张木梯架在林真武家的屋上,用菜刀敲掉二楼的玻璃窗,让浓烟跑出来。玻璃窗内层还有不锈钢罩,菜刀没有办法打断。这时我听到二楼有小孩的哭声,就扔湿毛巾进里面,叫他们用湿毛巾捂住鼻子及嘴巴。我从家里用塑料桶装水扑火。这时邻居也过来帮忙,被困在二楼的人被群众救走。19.证人黄某的证言:2013年10月19日上午9时许,我在关埠镇堂后中公路上自己经营的杂货店里,这时有一名年约40多岁的男子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到我的杂货店,那名男子驾驶的女装摩托车的前脚踏板上还放着一个高约50厘米,宽约40厘米,厚约20厘米的旧方型白色塑料桶。那名男子让我帮他把他的摩托车加满油并装半桶汽油到他的桶里,并称是需要汽油去装抽水机,我便照他所说的帮他加油,在白色塑料桶里装了约16公斤汽油。我知道一些抽水机需要混合机油才能抽水,我问那名男子需不需要加点机油到桶里,他说不用,并说有事情要去忙就离开了。那名男子我很眼熟但是我不认识他,他是第一次来我这里买汽油。当天下午2时许有村民到我店里告诉我有人在村里放火烧死了人。经辨认,证人黄某指认照片中的3号人员(上诉人林奋悦)就是2013年10月19日上午在杂货店购买汽油的男子。20.上诉人林奋悦的供述:2012年,林真武叫我帮装电脑。2013年10月3日,林真武问过我是否有赌球网。我通过一个朋友认识揭阳炮台吴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通过手机发一个球网给我。10月5日我把球网给林真武,之后林真武就赌上了,刚开始有输赢。吴某乙分别在10月7日、9日划8万元、5万元到我帐号,后来林真武输钱,在我账户划12万元及现金5万元还给吴某乙。到10月14日,林真武在网上赌球共输了42万元,因之前我帮林真武先还吴某乙8万元,所以林真武欠我42万元赌债,我欠吴某乙34万元赌债。林真武平时拿些酬劳给我,大概1000元左右,吴某乙说退两点水给我,我把这两点水退给林真武。因后庄吴某乙向我追钱,10月15日下午我打电话给林真武讨钱,他说没有钱,我说后庄逼得太紧,可能我要出去避一下,他就说我去避一下吧。当天下午我坐车去深圳。我到后跟他说在深圳,他说星期五一起回家。10月18日下午4时多,我们就一起回家,在车上林真武跟我说,他总共欠人家100多万元,如果要还的话要十多年,我被他吓到了,他说每个月最多只能还5000至1万元给后庄,我跟林真武说后庄不同意。当天晚上10时多回到关埠,我到家后就开摩托车去揭阳炮台找吴某乙,吴某乙问我还钱的事,我说那边没有钱,他说那不要走了一直坐到天亮,我说这样没有用,我要回去找钱。他叫我下周某还15万元,其他慢慢还,后来我们在喝茶,吴某乙跟我吹牛说自己想办法吓一吓他,但他没有叫我用什么方法吓林真武。当天晚上我先还了吴某乙差不多4万元,之前我在10月3日还他3万元。当晚我回来后就到林真武家看看,可林真武睡觉了,我就回家。第二天即10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我带了一个20公斤装白色塑料桶,开我的黑色摩托车到关埠镇堂××村一路边杂货店为摩托车加油,跟老板说再往那个白色塑料桶装一点,老板为塑料桶装了油,共197元。买汽油后我在路边捡了一个空矿泉水瓶,用矿泉水瓶装满了汽油。后来我把一大一小塑料桶和塑料瓶放在摩托车脚踏板上,来到林真武家,看见林真武两个孩子在闸门内写作业。我问两个小孩:“你爸醒了没?”林真武的小孩说没有醒,我就把摩托车停在林真武家车库前,在他家门口走来走去。我还碰到邻居林某丁,我拿出烟,里面剩下两根,我们各自点上,后林某丁回家。我在林真武家徘徊很久。林真武的老婆出门见我,叫我进去她家坐,后林真武的老婆上楼叫林真武下楼。我们坐下来泡茶。我坐在长沙发上,林真武坐在旁边沙发上。我问林真武钱的事情要不要到楼上谈,他说楼下就可以了,林真武的老婆先离开。后来我跟林真武商量还钱的事,我提出的意见他都不同意,我说他这样我没法过了,如果不还,我就烧掉他家的椅,我也死在这里,也烧掉他的家。他说你尽管来,我情绪激动就到外面摩托车上拿来矿泉水瓶汽油在长沙发上淋了一半,在身上淋一半。倒完汽油林真武就说你尽管烧,我看他不怕就说我还有一大桶,林真武说尽管提进来。我更气了就把大桶汽油拿进来,拧松盖子放在他家楼梯边,林真武见我真提就跟我抢,汽油溅出来,溅到他的手和我的手。后来不知怎回事,他左手就着了,腿也着了,后来火越来越大火势烧得很快,我自己也被伤到。我听到楼上有小孩就上去看,我在二楼没有看见人。我上三楼,看到林真武老婆和孩子,他老婆在喊救命。我就下楼,我回到一楼没有看见林真武,就跑出门口。出了门口又回来拿我放在长沙发上的外套。我跑到榕江堤上躲起来,还割腕想自杀,但没有成功。当晚我打110,后在嘉北渡口附近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因林真武欠我赌债,我想要他认数还钱,怕他万一不还钱就用汽油吓他。我没有点火,林真武当时在抽烟应该是由烟头点燃的,我们只是吵架推搡,没有用工具打架。经辨认,林奋悦指认照片中的9号人员(被害人林真武)就是欠他钱的林真武;指认照片中的1号人员(吴某乙)就是吴某乙;并对作案时驾驶的摩托车、购买汽油的地点、装汽油用的塑料桶进行了指认。对于上诉人林奋悦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现场勘查笔录及火灾调查报告证实林真武的尸体在一楼厨房被发现,现场一楼摆放物品电视机、电视柜、木质沙发(玄关东侧单人沙发)有明显过火痕迹,其余物品未过火,火灾事故原因涉嫌放火;法医学鉴定书证实死者林真武符合生前烧死;理化检验报告证实现场一楼电视柜旁衣服1件、脚踏布1块,电视机旁被烧焦塑料桶内残留液体1瓶,林奋悦身上外套1件均检出汽油成分,林奋悦身上短袖衬衣1件、裤子1件均未检出常见助燃剂及其残留成分;证人林某乙证实案发时林奋悦与其父亲林真武争吵和打斗,并将汽油倒在林真武身上后点火燃烧;证人罗某证实案发当日林奋悦来到其家一楼向其丈夫林真武催赌债并说要一起死,后其在楼上听到林真武叫声并闻到很大的汽油味和见到有黑色浓烟冒上二楼;证人林某丙证实其家楼下客厅着火后林奋悦走到其房间窗边看了一下就走了;证人林某戊证实着火前其在林真武家门口遇到林奋悦,林奋悦用自己的打火机点烟和抽烟;证人黄某证实案发当日林奋悦到其店内给摩托车及一个方形塑料桶加汽油;林奋悦归案后稳定供认案发当日其携带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前往林真武家讨要赌债后与林真武发生争吵,气愤之下将汽油倒出并引发火灾后逃离现场;此外,还有证人林某己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等材料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林奋悦因追讨赌债未果而在林真武的住宅放火并造成林真武被烧死和部分财物毁损的事实。(2)林奋悦作为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因追讨赌债未果而在林真武住宅内放火,明知会造成他人伤亡和财物毁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依然实施,其主观上存在放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烧毁他人住宅和造成林真武被烧死、部分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放火罪定罪处罚。(3)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材料,林奋悦在案发后确有自动投案行为,但其归案后并未对其实施放火的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原判对此认定并无不当。(4)原判已经根据林奋悦实施的放火犯罪事实、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其自动投案等情节,对林奋悦裁量刑罚,量刑适当。综上,林奋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奋悦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林奋悦为追讨赌债而在他人住宅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一人死亡和部分财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林奋悦案发后有自动投案情节,且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林奋悦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林奋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审 判 长  李慧群代理审判员  苏智丽代理审判员  李丰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