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玲银行存款人民1969201.5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干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