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磊与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2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玲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玲银行存款人民1969201.5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财产。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春雷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戴云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干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