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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梁锦云与林立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锦云,林立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锦云,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立允,男,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上诉人梁锦云因与被上诉人林立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阳东法民一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梁锦云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立允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锦云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锦云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梁锦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龙 飘代理审判员  莫怡华代理审判员  施震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宗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