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洪丽与赵爱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02号原告于洪丽,女,住龙港区。被告赵爱民,女,住龙港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湾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丽诉被告赵爱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洪丽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洪丽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洪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310.00元由原告于洪丽承担。审 判 长 韦 薇人民陪审员 陈 娜人民陪审员 冯妍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