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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盐城安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盐城安顺物流有限公司,季友军,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梅山路*号银保大厦。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东海制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一村****号。法定代表人:桥序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安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大桥镇民建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远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开发区105道国际汽配城**栋***室。法定代表人:孔祥翠,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确系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