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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赖秀梅与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平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秀梅,钟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平民初字第20号原告赖秀梅。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化州市平定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炎。原告赖秀梅诉被告钟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秀梅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亚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炎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秀梅诉称,被告钟炎因需要资金做生意于2014年4月8日向我借款90000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半年,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不守信用,借款期满后仍不归还借款。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和避免我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现特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钟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付利息给我。二、本案件的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均由被告钟炎负担。被告钟炎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钟炎于2014年4月8日以需要资金做生意向为由,立据借到原告赖秀梅人民币90000元,借据内容为:今借到赖秀梅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借款用途做生意(半年还清),借款人钟炎,日期2014年4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借款90000元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钟炎借到原告赖秀梅人民币90000元,有被告钟炎所立借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利息根据原告的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炎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赖秀梅。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钟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王家铨人民陪审员  吴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金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