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宁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宁某某,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纪某某,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