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宕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苏个申请张爱玉相邻排水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个,张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宕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苏个,女,1953年12月27日生,汉族,粗识字,住宕昌县城关镇红光新村,农民。被执行人张爱玉,男,现年50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农民。申请执行人苏个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张爱玉相邻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苏个依据宕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宕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爱玉为其排水提供必要便利,现被执行人张爱玉对申请执行人就其排水进行维修无意见,并无任何阻碍行为,本案无执行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苏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玉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