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蔡光友与枣阳市东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蔡光友,居民。被告枣阳市东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42号东侧。法定代表人丁学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光友与被告枣阳市东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光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光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蔡光友负担。审判员辛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唐明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