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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刚诉被执行人范宇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初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范宇。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区人民法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审判员 张 继 春审判员 王 尔 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