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刚诉被执行人范宇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范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初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范宇。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西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宇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中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区人民法院的(2014)西民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审判员 张 继 春审判员 王 尔 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