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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与王春华、巩力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王春华,巩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高新区支行。被执行人王春华。被执行人巩力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山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茂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