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石某甲,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保某甲,男,197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石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起诉要求与被告保某甲离婚,2015年5月19日本院受理此案,后转至汝州市风穴办事处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石某甲考虑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离婚后对子女今后成长不利。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保某甲的起诉,现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俊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