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宇飞诉被告袁媛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飞,袁某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78号原告李某飞,男。被告袁某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飞诉被告袁某媛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宝柱审判员 杜明月审判员 谢 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