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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宇飞诉被告袁媛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飞,袁某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78号原告李某飞,男。被告袁某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飞诉被告袁某媛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飞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宝柱审判员  杜明月审判员  谢 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