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正友与郭晓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友,郭晓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张正友,男,生于1962年6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建朝,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鸿,女,生于1961年4月6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正友诉被告郭晓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正友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晓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7.00元,减半收取208.50元,由原告张正友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