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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阁民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正友与郭晓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友,郭晓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张正友,男,生于1962年6月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左建朝,剑阁县鹤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晓鸿,女,生于1961年4月6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正友诉被告郭晓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正友于2015年5月19日以其与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晓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7.00元,减半收取208.50元,由原告张正友承担。审判员  邢淑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蒲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