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冰冰与被告商丘加美亚无缝壁布销售有限公司、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冰冰,商丘加美亚无缝壁布销售有限公司,徐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36号原告韩冰冰,男,汉族,1983年10月31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加美亚无缝壁布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冯志香。被告徐伟,男,汉族,成年人,住虞城县。原告韩冰冰与被告商丘加美亚无缝壁布销售有限公司、徐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韩冰冰因起诉被告商丘加美亚无缝壁布销售有限公司、徐伟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冰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自民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宋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