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文xx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xx,赵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文xx,男,汉族。被执行人赵x,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文xx依据生效的(2015)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赵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万元、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链一条及(OPPOR815T)手机一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x主动交纳了2万元现金及其他实物给付义务,其中黄金手链因遗失,双方协议按购买价格赔偿,现执行标的已全部交付申请执行人文xx,该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弘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