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63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罗超,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