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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夏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63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罗超,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夏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佳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