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恢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齐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齐莉,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人民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兰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齐莉,女,198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与被执行人齐莉、李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齐莉、李刚名下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永成汇金广场南1幢113-213、114-214、115-215号房屋实现债权。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该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齐莉、李刚名下位于定远县定城镇金山路西侧永成汇金广场南1幢113-213、114-214、115-215号房屋实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