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1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牛头山支行与丁海中、王小文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牛头山支行,丁海中,王小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1119-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牛头山支行。负责人:汪红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丁海中,男,1964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王小文,女,1967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二初字第001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小文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西门大桥以西杏花村文化园杏花西苑X幢XXX及XXX阁楼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小文所有的位于池州市贵池区西门大桥以西杏花村文化园杏花西苑X幢XXX及XXX阁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杜志鹏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