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与苏州英菲力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英菲力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英菲力液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吴中大道1183号。法定代表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南村。法定代表人张雪根,该厂厂长。上诉人苏州英菲力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江市同里特种电镀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开商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英菲力液压技术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英菲力液压技术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审 判 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丹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