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802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郑加进志妻廖明借款合同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有限股份有限公司,刘建顺,郑丽,杜敬民,杜建明,郑加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802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建顺,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小区。被执行人郑丽,女,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郯城县龙泉小区。被执行人杜敬民,男,1952年4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建设局。被执行人杜建明,男,1952年12月21日生,汉族,郯城县郯西路。被执行人郑加进,男,1953年6月16日生,汉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郯商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加进之妻廖明的银行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