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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焦明刚与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刚,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焦明刚。委托代理人向左平,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新镇。法定代表人刘灿辉,主任。委托代理人卞四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霞,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明刚诉被告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文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果、人民陪审员姚胜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湘江大道融资用地项目房屋拆迁协议书》,原告房屋已被拆迁。2014年3月5日,长沙市望城区政府印发了《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公布了新的征地标准。原告发现该项目第一期与第二期同属于“望城区2011年统征地建设用地地块九”,被告分批次征收,没有合理的进行块状划分,导致第一期与第二期获得不同的补偿结果,没有实现同地同价,被告补偿标准适用不公,显失公平,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补足原告房屋拆迁安置差额19829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该案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类纠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明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罗 果人民陪审员 姚胜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