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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章藻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傅章藻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21号罪犯傅章藻,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仙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3日作出(1997)莆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傅章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原告人人民币3000元(已付)。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6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2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7年11月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4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2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13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218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傅章藻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4起累计扣5分:2010年9月8日因在监舍内私藏管控物品扣2分;2011年5月21日因在车间随地吐痰扣1分;2012年6月5日因早晨6时55分号房报数时行为不规范,态度不端正扣1分;2014年7月因随地吐痰,违反生活规范扣1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加工小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0年8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2.8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傅章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6月14日至2018年3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