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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103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于同柏,男。被执行人:崔荣平,男。申请执行人于同柏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于同柏与崔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0050元、案件受理费8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崔荣平于2012年4月17日至2014年期间交纳20000元,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2013年2月6日分批发放给申请人共计20000元;于2015年4月15日交纳260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发放给申请人26000元。至此,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2012)莒民一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于同柏与被执行人崔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莒执字第553号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